对以网络数据库为媒介的作品传播方式之规范与完善——基于九旬教授与知网版权纠纷一案
文
赵洁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
知识产权奇怪问题研究会 研究员
中国知网(以下简称“知网”)作为国内最大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可谓无人不知。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论文近百余篇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该事件最终以教授全部胜诉并累计获赔七十余万元而告终。
一、知网被维权事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就知网擅自使用他人文章而被维权一事,其中存在两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一)知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知网作为一家收录学术论文文献的网站,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而以电子版的形式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即将该文字作品上传至开放的网络空间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及地点得以自行获取之。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两个细节问题:
一则,关于知网在本案中所提起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抗辩,我们要知道,现行《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虽然系一项对文字作品复制权及法定权的限制(而本案所涉及的恰恰为文字作品侵权问题),但是其适用须以特定语境为前提。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而该转载行为并不能涵盖书籍之间、书籍与报刊之间、网络与报刊及网络与网络之间的转载。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在该法定许可所规制之列。是故,为对涉案作品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即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二则,关于知网在本案中所作出的其系已获得涉案作品所载明之期刊出版发行方之授权而使用的主张,虽然该主张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但是也向我们透露出这样一个讯息,即知网的这一主张其实是误会了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机制。就本案中知网所实施的网络传播行为而言,这其中其实涉及到了汇编人期刊、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原告以及网络平台知网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汇编人经各个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将各个作品进行汇编,对由此形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并不能及于被汇编作品本身。汇编人系基于自身在选择和编排上所体现出的智力创造性而对其产物汇编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汇编作品的汇编人并不能觊觎被汇编作品权利人对其单个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换言之,当知网想要使用已经收录于期刊中的单个作品时,其应当经过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期刊以及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是故,作为汇编人的期刊所授予知网的对期刊这一汇编作品的许可使用并不能替代作为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所授予知网对其涉案文字作品的许可使用。换言之,即便知网已经从期刊处获得了使用该期刊的许可,该许可亦不能取代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知网的市场垄断之疑
在维权事件全部胜诉后,赵德馨教授对自己的行为评价道,“这个事情在于维权,反对垄断”。的确,作为国内最大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近年来知网所存在连年涨价与收费等行为却广为诟病,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之嫌的声音也呼之欲出。不过,在认定知网的行为确实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何为相关市场,何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一,就相关市场而言,根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相关市场指的是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实践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通常需要明确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两个范围。因此,就知网一类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而言,我们可以将与之相对应的相关市场界定为面向中国境内的在线论文数据库服务市场。
其二,就市场支配地位而言,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据此,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本质上是一种价格上涨的能力。换言之,具备这种能力的垄断者并不会因其涨价行为所带来的的客户流失而致使其得不偿失。在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相关的执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市场份额、上下游控制力以及技术条件等因素。市场份额虽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存在,但其并非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考量,因此,诚然知网已经是中国最大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这一“最大”也并不能直接推出知网具备支配相关市场的相应地位。
最后,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之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也列明了在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时所应考量的相关因素。可以说,即便承认知网具备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其是否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时依旧需要考虑其定价的合理性及规律性以及其收费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从一个纯粹商业化的视角出发,总结关于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并不能仅仅基于知网的收费以及提价行为本身得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二、公共利益语境下对专有许可的排斥
依前文所述,如果说从一个纯粹商业化的视角出发,知网将自己定义为一家普通的营利性企业,那么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在涉及学术、科研以及教学等事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对利益的追求应当让位于对学术研究的维护与鼓励。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知网在不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且就此获益的行为,属实不妥。为鼓励学术发展与传播,我们势必要对以知网为代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的运营模式加以思考,使得其关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仅仅注重对自身利益的挖掘。知网作为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巨头,其所承担的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这一建设要求集合各个科学文化领域知识与研究,从而达到传播知识资源,提供知识服务,促进知识共享,实现知识应用的效果。而这一事关公共利益的性质赋予了知网传播学术研究成果这一行为以公益性的底色。从行政许可治理角度出发,就这一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而言,政府对其具备运营权,知网系通过行政特许的途径而取得了相应的运营资格,从而使得自己具备与行政主体相似的特殊权利。而当我们将如何顺利实现这一任务的命题转换到著作权法的语境下,当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建设与国民精神文化世界的自我实现与提升密切相关,在此意义下,对以知网为首的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有许可制度是不合适的。在专有许可的语境下,被许可人得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本身在内的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不难看出,这样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鼓励学术研究与传播的公共性底色,将使得论文文献收录网站成为滋生垄断的温床。
三、特殊情形下对建立孤儿作品制度的要求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如何规制知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过,在对以知网为首的论文文献收录网站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予以限制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赋予其得以顺利使用相应作品的权利。这一特殊情形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孤儿作品的场景。孤儿作品指的是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虽然作者身份确定但却无法联系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授权在先,使用在后”的一般原则,此时使用者对此类作品的使用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而著作权法在立法政策上鼓励作品尽可能地为社会所利用。因此,为了使得潜在的使用者获得相应的正当性基础,我们建议建立孤儿作品制度。当潜在的使用者尽力查找而无法联系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时,允许其在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存相应使用费的基础上,对该作品实施相应的利用行为。就此,在实现对孤儿作品的利用的同时,也能维护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四、小结
从知网被维权事件本身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则是著作权法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而这之中又涉及到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以及汇编作品权利行使这两个细节问题的理解;二则是由其所衍生的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这一问题的讨论。在澄清相应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对知网这一类以提供事关公共利益之服务为主的平台而言,不宜采取著作权专有许可制度而使得其成为滋生垄断的温床。最后,在辨明如何引导学术论文文献收录网站恰当使用他人作品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可以通过创设孤儿作品制度,从而使得相关数据库得以在作者不明或无法联系的情形下继续使用相关作品。由是,才能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传播与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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